近日,吉安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吉安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
一、起草背景
2020年12月,经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印发了《吉安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暂行管理办法》(吉财建〔2020〕35号),对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予以规范。2024年1月和3月,国务院和省政府相继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国发〔2024〕2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赣府发〔2024〕5号),对进一步深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强化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提出了更为严格和细致的要求。根据两个文件要求,各地需结合实际完善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按照市政府主要领导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批示要求。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国资委等市直部门成立工作专班,结合工作实际对《吉安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暂行管理办法》(吉财建〔2020〕35号)进行了修订。
二、起草过程
(一)认真学习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工作专班在认真学习国务院、省政府文件精神基础上,全面总结我市近5年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的实践经验,积极学习借鉴省内兄弟设区市的好经验、好做法,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广泛征求意见。2024年10月,工作专班召集市属企业出资监管单位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充分讨论,后由市财政局党组会议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认真研究,法律顾问作了审核并及时修改完善。2025年2月27日至3月5日,市财政局向市直有关单位、市属企业书面征求意见,共收到5条意见建议,其中已采纳2条、未采纳3条,未采纳的意见已与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并达成一致。2月24日至3月24日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意见反馈。
(三)严格审查把关。2025年4月21日,市市场监管局出具公平竞争审查意见,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总体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有关规定;4月24日,市司法局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和文稿修改意见。同时,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同志已分别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专题汇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情况,并根据领导意见作了完善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正式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主要包括总则、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与核定、国有资本收益的收缴、国有资本收益的支出、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附则等6个部分共21条,对适用范围、部分收入上交范围和比例、调入一般公共预算比例和加强收入绩效管理等事项重新予以明确。重点是六个方面:
(一)关于适用范围。明确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和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机构(以下简称出资监管单位)作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由出资监管单位直接管理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控股(参股)公司为国有一级企业,作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主体。一级企业认定不因相关股权在国有企业之间无偿划转而改变,如市银盾保安公司虽已划转至市矿业公司,但仍由市国资委直接监管,应认定为一级企业并纳入适用范围。按此标准,目前我市共有市属企业27家、控股参股企业6个。
(二)关于部分收入上交范围。明确出资监管单位转让一级企业产生的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扣除相关费用,按规定全额上交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二级及以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依法纳入一级企业利润上交基数。
(三)关于上交比例。现行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比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为资产经营管理类公司15%、市属投融资平台公司10%,与省本级和省内大部分设区市相比明显偏低(省本级企业上交比例为垄断类25%、资源类为20%、其他类为15%;南昌市为商业一类企业15%、商业二类企业20%;赣州市除市政公益类企业为25%外,其余企业均为30%;九江市资源类企业为20%;抚州、景德镇、宜春、新余、鹰潭市本级所有企业均为30%;上饶市本级资产经营管理类公司为30%)。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意见》(赣府发〔2024〕5号)中“现行收益上交比例较低的市县要统筹研究、动态调整,逐步提高收益上缴比例”要求,进一步完善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办法,根据国有企业性质、所享资源分类分档制定不同行业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比例,并适当提高,其中,资源类企业为20%、其他类企业为15%。
(四)关于免交国有资本收益。省本级应交收益不足10万元的国有企业当年免交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我市未参照执行,主要考虑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盘子较小,建议应交尽交。
(五)关于调入一般公共预算比例。进一步明确调入一般公共预算比例不低于30%。
(六)关于加强收入绩效管理。明确要求国有企业要对新增支出项目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合理设置绩效指标和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出资监管单位要加强绩效目标审核,加强绩效执行监控,督促企业开展绩效自评。财政部门要适时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对完善政策、优化预算安排的应用。
四、新旧政策对比
(一)实施主体明确化。旧政策对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主体界定相对模糊,不同地区和部门在执行中存在理解差异。新政策明确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的部门和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机构作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使责任主体更为清晰,避免职责不清导致的管理混乱。
(二)收益收缴机制完善。旧政策下,国有资本收益收缴比例不够科学,缺乏动态调整机制。新政策分类分档确定国有独资企业利润收入上交比例,即资源类企业为20%、其他类企业为15%。同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确保国有资本收益收缴更合理、规范,保障国有资本收益权。
(三)支出结构优化。旧政策支出方向较分散,重点不突出。新政策支出预算优先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聚焦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加大资本金投入力度推动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同时加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力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不含上年结转收入、转移支付收入)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比例不低于30%,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提升了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
(四)绩效管理强化。旧政策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管理重视不足。新政策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和支出两个方面纳入全过程绩效管理,要求市级监管单位加强绩效目标审核,提高绩效指标设置质量,加强绩效运行监控,督促企业开展绩效自评。财政部门适时开展重点绩效评价,重点关注收益真实性、支出合理性、收支政策效果等方面,提高了预算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五、名词解释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落实决策部署、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等意义重大。
(二)国有独资企业。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董事会制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三)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占较高比例,并且由国家实际控制的企业;国有参股企业是指国家资本参股的企业,国家不具有实际控制权。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是国有资本收益的组成部分。
(四)国有资本收益。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应缴利润、国有控股企业和参股企业国有股股息股利、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企业清算收入、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等。是国家作为国有资本所有者从国有企业获取的收益。
六、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解读单位:吉安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0796-8214766
相关文件:《吉安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办法》